采礦本身並不違法。之所以要在前面加非法二字,是因為這種開采行為沒有事先申報備案。那麽沒有這壹步,就說明這個礦區是否適合開采,內部條件是否復雜,風險有多大。這些問題都不清楚。在這種情況下,很有可能是非法礦工雇傭工人私自在地下開采,造成嚴重事故。
因為像這樣沒有經過專業人員勘測的礦區,其內部有著非常復雜的形態。而且礦工本身並不了解內部環境,所以在作業過程中,很有可能會不小心觸碰到礦區的某壹點,造成坍塌事故。因此,非法開采不能保證礦工的安全。其實從環保的角度來說,非法采礦對環境的危害也是非常嚴重的。
非法礦工為了獲取利潤,購買相對簡單的設備,在開采過程中盡可能多的挖煤。在這個過程中,他們根本不關註土地的承載力、環境保護等問題。由於缺乏監管,他們可以自由選擇開采多少區域和開采多長時間。在這個過程中,對環境的破壞是非常嚴重的,而且在開采的過程中,也會對周邊居民的生活產生影響,也可能帶來嚴重的安全隱患。所以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這個指導性案例之後,確實可以對那些非法采礦的人起到壹定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