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部分是關於責任主體的認定,這是《解釋》要解決的核心問題之壹。第1條至第13條集中體現了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目的,如填補損失的功能、制裁的功能、預防的功能等。,並明確了原則上由機動車運行控制人和機動車所有人承擔過錯責任,特殊情況下由相關範圍內的違反者承擔連帶責任。此外,通過區分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對多因壹果情況下的責任主體作出相關規定。
第二部分是關於賠償範圍的確定。《解釋》在《侵權責任法》原則性規定的基礎上,重視人身損害賠償,也註意到賠償範圍與道路交通參與者行為自由的平衡,進壹步明確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中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
第三部分是關於責任的認定。《解釋》對同時投保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和未投保強制保險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進行了解釋。
第四部分是關於訴訟程序的規定。《解釋》規定同時投保商業第三者保險的,當事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投保商業第三者保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第五部分是關於適用範圍的規定,明確機動車在道路以外通行造成損害的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本解釋的規定。
希望以上回答對妳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