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壹個人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無論具體犯罪,壹罪的有期徒刑最高刑期可以是15年。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的,數罪並罰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可以判處二十年有期徒刑。數罪並罰超過35年的,最高可達25年。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任何有勞動能力的人都應該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罪犯被交付執行時,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依法收監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宣告:壹人以前犯數罪的,除死刑、無期徒刑以外,酌情決定執行期限,但是管制的最高期限不超過三年,拘役不超過壹年,不滿三十五年的,有期徒刑不超過二十年,超過三十五年的,不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處有期徒刑。有的罪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執行有期徒刑、拘役後,仍然必須執行管制。數罪並罰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並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