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執行款=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貨幣債務清償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遲延履行期間已支付債務的利息=已支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貨幣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如何計算的批復》已於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8日起施行。
2009年5月11日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妳局《關於工作實施中若幹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高川發〔2007〕390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1.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2.執行金額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法律文書確定的貨幣債務和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應當按照清償原則按比例清償,但執行和解中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這個回復。
擴展數據:
《解釋》首次明確規定了壹般債務利息與雙倍債務利息的關系、雙倍債務利息的計算期限、扣除期限以及外幣情況下雙倍債務利息如何計算等問題。對啟動時間、執行資金清算順序等進行了重新界定和細化。
根據解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雙倍計算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壹般債務利息和雙倍部分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壹般債務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支付利息的,不予計算。《解釋》明確了債務利息加倍部分的計算方法。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遲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