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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出國打工,帶回國內接受處罰,違反了哪些法律法規?

2065438+2009年7月,被告人宋姓男子離開東寧口岸赴俄羅斯聯邦工作。同年9月,宋在工作地加工、卸木材時,意外撿到壹根虎骨。宋把骨頭留在了宿舍。留著泡酒治風濕。因為簽證到期,宋姓男子需要在65438+10月11之前回國。65438+10月10,他把骨頭裝在壹個灰色的塑料袋裏,放在行李箱的夾層裏。第二天,宋坐了壹輛大巴從俄羅斯港口工業區趕往東寧市。途經東寧口岸時,海關人員在宋姓男子攜帶的行李箱內發現壹根疑似虎骨的虎骨。在此期間,他沒有向相關海關申報。經鑒定,疑似虎骨確為虎骨,價值人民幣20萬元。

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違反國家習俗。法規和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逃避海關監管。人民虎骨屬於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制品,允許非法攜帶入境。其行為已構成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懲處。

鑒於被告人宋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交代了事情的來龍去脈,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依法從輕、從寬處理。2000年7月18日,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壹審判決。被告人宋犯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54.38元+0萬元。查獲的虎骨被運往綏芬河海關緝私分局沒收。

針對幾年後出國務工人員多的情況,應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出國務工人員也要考慮自身安全,避免不必要的麻煩,了解相關政策,可以向當地政府商務廳外經辦和在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開設的服務人員投訴機構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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