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戶口已遷出原籍的,不屬於當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壹,因此不能享受當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待遇(包括征收集體土地使用權補償等。);
2.當事人在其戶口所在地應享受相應待遇,但其父母家的承包地未收回,因為項目有合同期,當事人戶口遷出後可在此合同期內繼續使用;
3.當事人可以攜帶戶口簿、身份證等。並提前咨詢當地村(居)委會主任,以對方回復為準。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定辦法》規定:
第四條普通成員是指擁有土地權利、預留土地使用權、承包經營權、參與集體資產管理和處置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完整權利,並承擔全部義務的農村居民。
儲備土地使用權是指除承包土地經營權外,已實際取得並儲備的宅基地、林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權。
本辦法所稱普通成員等同於其他法律法規所稱的農村集體組織成員。
第五條特別會員是指擁有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承包經營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壹項或多項完整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的公民。
第六條下列人員被認定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
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生育的,在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上生產生活的後代;
與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形成合法的初婚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