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公證費按繼承人繼承的房地產評估價的2%收取,最低不低於200元。
2.房地產價值評估費用;
3、房地產繼承轉讓稅:
包括評估房價0.05%的合同印花稅、65,438+000元的登記費和5元的權證印花稅。
4.契稅
法律依據:《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三條公證處對下列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為申請人提供證明以及辦理其他公證服務,應當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向申請人收取公證服務費:
(壹)證明經濟合同,辦理繼承、贈與、遺贈和存款的公證;
(二)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的效力;
(3)民事協議證明;
(四)證明出生、生存、學歷、經歷、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組織資格和資信等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
(五)辦理證據保全、制作票據拒絕證明、具有法律意義的證明文件、知識產權享有、轉讓、使用許可證明;
(六)公證保管遺囑,核對保管遺產,確認遺囑效力;
(七)財產清查、清算、評估和毀損評估的證明;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九)保管文書,依法辦理抵押登記,辦理與公證有關的登記、認證,起草、修改與公證有關的法律文書,解答法律咨詢;
(十)依法辦理的其他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