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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嚴厲的行政處罰

法理分析:在我國,行政處罰是壹項具體的行政權力,行政處罰的主體必須是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無權實施處罰。最嚴厲的行政處罰是人身處罰或行政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行政處罰種類: (壹)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條: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了行政處罰,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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