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可以追究冒用身份證開卡的銀行和個人的法律責任,因為:
1.銀行有客戶識別系統。金融機構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金兌換、票據支付等壹次性金融服務時,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驗證登記,不得向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
2.冒用他人身份證或者使用冒用的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對網絡犯罪的描述大致可以歸納為三種類型:
1,利用其作為工具,通過網絡實施各種犯罪活動;
2.攻擊網絡進行犯罪活動;
3.利用互聯網作為利潤來源的犯罪活動。
第三,信用卡詐騙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
(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第壹款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以購買、接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屬於違法行為。本文中的“公民個人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和活動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家庭住址、電話號碼、行蹤軌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