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對土地資源、森林資源、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有壹些具體的規定。以這三種資源的保護為例,相關規定介紹如下: (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以下原則編制:(1)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建設占用農用地;(2)提高土地利用率;(3)統籌安排各類和各地區的土地利用;(四)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5)占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二)國家對森林資源采取以下保護措施:(1)限額采伐,鼓勵造林和封山育林,擴大森林覆蓋率;(2)根據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對集體和個人造林綠化給予經濟支持或長期貸款;(3)提倡木材的綜合利用和節約使用,鼓勵木材替代品的開發和利用;(4)征收育林費,專項用於造林綠化;(5)煤炭、造紙等部門,根據煤炭、木漿紙等產品的產量,提取壹定的資金,專項用於營造坑木、造紙等用材林;(6)建立林業基金制度。(三)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頒發采礦許可證:(1)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礦產資源;(二)前款規定區域以外可以開采的礦產儲量規模以上的礦產資源;(三)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四)中國領海及其他管轄海域的礦產資源;(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礦產資源。在其他壹些單行法中,也有關於資源開發利用的具體規定。用益物權人應當遵守法律關於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時,應當遵守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法和生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幹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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