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農業用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第三百三十壹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對其依法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第三百三十二條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的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至70年。
前款規定的承包期屆滿,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應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生效時設立。
登記機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並進行登記,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百三十四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法交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未經合法批準,承包地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第三百三十五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沒有註冊,您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