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單罪最高可判有期徒刑15年。壹般只有兩種情況可以判處20年有期徒刑:第壹種是數罪並罰,數罪之壹被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數罪並罰的刑期總和低於數罪並罰的最高刑期的,酌情決定執行刑期。數罪並罰不超過三年,拘役不超過壹年,有期徒刑不超過二十年。第二種是死刑或者無期徒刑轉為有期徒刑再減刑。根據刑法規定,死刑或者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罪犯的實際刑期:死刑執行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的最低刑期不得少於二十五年;暫緩執行期滿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得少於二十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自覺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
(壹)阻止他人進行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創新;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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