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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手術的家庭成員的簽名要求

法律分析:術前談話和簽字是告知患者病情、說明手術方法和初步預後評估的總述。如果患者做的是非全身麻醉手術,如局部浸潤麻醉、臂叢麻醉、腰硬聯合麻醉,患者可以自己簽字,因為整個手術過程中患者的意識是清楚的,在簽字前可以與患者充分溝通手術的風險和可能達到的預期效果。如果患者需要全身麻醉,必須將患者授權給其直系親屬,手術必須有直系親屬簽字才能進行,因為整個手術過程中患者處於全身麻醉狀態,無意識。壹旦手術過程中出現特殊意外,需要與患者授權家屬充分溝通後再決定下壹步治療方案。可見手術簽字可以由患者和家屬雙方簽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醫療機構實施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其家屬或者相關人員應當同意並簽字;不能取得患者意見的,應當經家屬或者相關人員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且無家屬或相關人員在場時,或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由主治醫師提出醫療救治方案,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授權負責人批準後實施。所以術前要求患者家屬簽字是有據可查的,不是醫院的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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