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這種情況,律師建議采取以下措施:壹是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確認無爭議部分的工程造價,單獨列出爭議項目,單獨與發包人協商或向法院提起訴訟。其次,如果發包人沒有協商的誠意,承包人應盡快就全部竣工結算費用或有爭議的部分提起訴訟或仲裁,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從工程實際交付之日起計算的未支付工程款利息,以免拖延。另外還有壹招:簽訂施工合同時,盡量在專用條款3.2中約定“適用建設部369號文件”,因為該條規定,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後20 ~ 60天內,應提出竣工結算的審核意見,否則視為對竣工結算報告的認可。壹旦發包人延誤對竣工結算報告的審查,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按照自己計算的竣工結算費用支付工程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07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約定折價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拍賣工程,但根據建設工程性質不宜折價或者拍賣的除外。建設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應當優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