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後逃逸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故意駕駛或者遺棄汽車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後,不報警保護現場等待處理,而是私自逃跑,逃避法律追究。
合成條件主要包括:
1.肇事者知道他造成了這場交通事故。即行為人逃逸時必須知道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識因素。如果行為人在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發生的情況下離開現場,不能認定為“交通事故後逃逸”。
2.主觀上是為了逃避事故的責任。逃避法律追究:實踐中,行為人逃避的目的大多是“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數人是出於其他目的而逃避,比如害怕被被害人親友和其他圍觀者毆打。這些人往往在逃離現場後很快通過向領導匯報或報警接受法律處理。很明顯,這些人的主觀惡性要小得多,所以在認定的時候就要加以區分,這樣才能保證法律的準確適用,不至於浪費或者縱向。
3.客觀上實施了逃離事故現場且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脫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