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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的簽名有什麽法律效力?

傳統觀念下的電子合同壹般沒有正式的書面文本。這個時候,所謂的簽名蓋章就會有壹個新的概念和方式,就是電子簽名。電子簽名是指以電子形式存在,依附於電子文檔並與其邏輯相關的人,可以用來識別電子文檔簽名人的身份,表明簽名人同意電子文檔的內容。隨著電子簽名確認技術問題的解決,有必要對其給予法律上的認可並確認其效力。2004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通過。《電子簽名法》的通過,標誌著我國首部“真實信息法”正式誕生。隨著《電子簽名法》的出臺和實施,電子簽名將獲得與傳統手寫簽名和印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469條,當事人可以以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憑證中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和數據電文。

當事人約定的具有電子簽名或者數據電文形式的文件,不得僅因其為電子簽名或者數據電文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規定不適用於下列文件:

(壹)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利轉移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適用電子文件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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