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未經同意在他人平臺上引流推廣,侵害他人權利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如果行為人與平臺有合作關系,在別人的平臺上引流推廣是合法的。
推廣是指通過壹系列的推廣渠道將企業的產品或服務介紹給更多的消費者。比如常見的推廣方式有在電視上打廣告,在網上發布宣傳信息,或者進行現場推廣活動。
如何定義載貨和排水:
1.銷售行為:這種情況可以對應到傳統電商平臺上商家通過直播銷售自營商品或服務的行為,比如淘寶、JD.COM、拼多多上的很多商家的直播。
2.營銷或推廣:即所謂的“引流行為”,即帶貨主播並非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其行為模式側重於商品或服務信息的介紹和分享,主播獨立於商品和服務的銷售和提供;商品或服務的銷售或提供會通過跳轉鏈接轉移到下壹個環節進行實質性交易,通常會轉移到其他平臺,包括傳統電商平臺甚至社交軟件的私下交易。
法律依據:
民法
第167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166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