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互惠法律關系是指土地流轉合同的契約性質;
1.土地轉讓合同是在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下簽訂的。合同的壹大特點是平等法律關系的主體自願以相互支付壹定對價為條件訂立合同,即契約自由原則。
2.在不違反有關房地產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經土地出讓合同當事人同意。
3.除國家意誌優於民事主體意誌外,轉讓方與受讓方的權利義務具有壹定的對等性,即轉讓合同簽訂後,雙方應平等受法律保護,平等享有權利,平等履行義務,任何壹方違約都應依法進行賠償。
4.在法律適用方面,土地出讓合同應符合部分民事法律對民事法律行為和合同要件的規定。
第二,不平等的法律關系體現在土地管理部門享有壹定的行政特權。?
1.從合同的簽訂來看,選擇主體是不對等的。簽訂合同時,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出讓人,可根據法律規定或權限,通過直接協商、招標或拍賣等方式選擇合適的當事人。另壹方面,土地使用者缺乏選擇權。他們只要決定使用某壹地塊,就只能與該地塊所在的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無權選擇出讓方。?
2.從合同的內容看,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對等的。
3.從合同的履行來看,雙方的地位是不對等的。土地出讓合同簽訂後,出讓人-土地管理部門有權指導和監督受讓人履行合同;
4.從權利救濟的角度看,雙方享有的權利是不對等的,土地流轉合同違約責任具有行政性和補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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