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飲酒死亡,責任認定如下:
1.壹般情況下,受到人身傷害的飲酒者應當承擔損失。
2.如遇強迫或惡意勸酒,飲酒人未能保證飲酒人安全的,飲酒人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同行者盡到了提醒、勸阻、告知家屬、關心、護送的義務。同行沒有過錯,不需要進行賠償。
如果壹起喝酒的人有以下情況,就有責任,沒有,就沒有責任:
1.強迫性勸酒,如使用“朋友別喝夠了”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醉酒不省人事、無自制力的情況下勸酒;
2.明知對方不能喝,還勸他喝;3.未能安全護送醉酒者。如果飲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那他就是神誌不清了。
由於自己的行為,酒友沒有送他去醫院,也沒有安全送他回家;
4.醉酒駕駛未對駕駛人進行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後果的,同飲人除對其飲酒夥伴承擔責任外,還應對遭受事故的另壹方承擔相應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
第165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173條
侵權人對同壹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