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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涉及哪些法律?

法律主觀性:

1.根據《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GA802-2008),出租車是指按裏程和時間收費,將乘客運送到指定地點的車輛,並非所有營運車輛。2.根據《關於發布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京〔997〕456號)第二條“輕型和微型貨車(含越野車)、帶掛車的貨車、采礦作業專用車和各類出租汽車使用8年,其他車輛使用10年”,第七條“除出租汽車和19座輕型貨車外, 經公安車管部門按國家機動車安全排放有關規定嚴格檢驗,性能符合要求的,可以延期報廢,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本標準第二條規定年限的壹半。 出租、旅遊以外的乘用車強制報廢年限為10年,檢驗合格的可延長5年。根據《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幹規定的通知》(國資源〔2000〕1202號)第二條“9座以上旅遊客車和非營運客車使用年限達到10年”,第三條“上述車輛達到報廢年限後需要使用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機動車安全和汙染物排放的規定嚴格檢驗,檢驗合格後可以延長使用年限。但旅遊客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客車的最長使用年限不能超過10年。旅遊客車強制報廢年限為10年,檢驗合格的可延長10年。3.根據現行的汽車報廢標準規定,我們編制了汽車報廢標準使用年限表,附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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