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條例》。
第二十九條旅遊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公布服務監督電話號碼,並指定部門或者人員接受投訴。旅遊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24小時服務投訴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訴後,應當及時受理,十日內處理完畢,並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
第四十七條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壹)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二)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計價設備,違規收費的;(四)未按照規定開具相應車費票據的;(五)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和從業資格證的;(六)未按照規定使用巡遊出租汽車相關設備的;(七)接受電召巡遊出租汽車任務後不履行約定的;(八)不按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廂外觀不符合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