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為第三方向承租人主張權利。第三人主張的權利可能是第三人作為租賃物的所有權人主張出租人無權處分租賃物,租賃合同無效;也可以是租賃物的抵押權人,債務人不履行義務,要求實現其抵押權。在這種情況下,勢必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和收益。
2.第三人主張該權利妨礙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和收益。第三人主張抵押權實現的,因涉及租賃物實體的處分,會妨礙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
3.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權利有任何缺陷。如果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明知出租人無權處分租賃物,而自願承擔第三人主張權利的風險,出租人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731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即使在訂立合同時明知租賃物質量不合格,也可以隨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