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廚師突然辭職誰來承擔損失?

廚師突然辭職誰來承擔損失?

法律分析:要看不做的原因。如果員工辭職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可以由辭職員工承擔。要看具體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 上一篇:重慶壹男子在妻子還清債務後出軌,隨後失聯。他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 下一篇:黨員幹部的六大紀律包括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