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軍服管理條例》
第十條禁止擅自買賣、出租、出借或者贈送軍服。禁止使用中國人民解放軍曾經裝備的軍服和制式服裝從事經營活動。禁止以“軍用品”、“軍服”、“軍品”等用語招徠顧客。
第十壹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制式服裝和標誌服裝,應當明顯區別於軍服。禁止生產、銷售、購買和使用以軍服式樣和顏色制造的足以使公眾將其視為軍服的仿制品。
第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商品和違法所得,並處654.38+0萬元和654.38+0萬元罰款;非法經營數額巨大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非法生產軍服和軍服專用料的;(二)買賣軍服和軍服專用材料的;(三)生產、銷售仿制軍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涉嫌非法生產、銷售軍服或者仿制軍服的,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