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辭職,就是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關於員工辭職的規定主要是第37條和第38條。第三十七條規定了勞動者辭職的方式,即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規定了勞動者可以辭職的情形,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違法違規,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該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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