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犯罪記錄報告制度是指當壹個人依法受到刑事處罰時,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其在參軍或者就業時受到刑事處罰的情況,不得隱瞞。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相關單位是指具體負責接收本人工作和入伍的單位。至於單位哪個部門,是人事部門還是組織部門,沒有要求。法律作出這壹規定,主要是為了方便用人單位掌握其職工的情況,方便安置工作,幫助教育有關人員。投訴的內容是他受過刑事處罰,要求如實舉報。具體內容壹般包括人民法院實施的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的刑罰種類和期限,實際執行期限,執行期間是否存在減刑、假釋的情形,是否存在法院因漏罪或者執行期間又犯新罪而實行數罪並罰的情形等等。至於具體到什麽程度,筆者認為,既然行為人有法律規定的舉報這壹義務,那麽如果相關單位主動詢問並詳細詢問上述情況,服刑人員應當給予具體明確的答復;如果是犯人主動舉報,但相關單位沒有具體詢問,壹般是犯人舉報自己犯了某種罪,被人民法院處以什麽樣的刑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條: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在入伍或者就業時,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申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封存有關犯罪記錄。犯罪記錄被封存的,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以外,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依法查詢的單位應當對封存的犯罪記錄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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