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監視居住的條件是: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哺乳嬰兒的婦女;成為壹個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壹贍養人;因案情特殊或者辦案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較為適宜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壹)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正在懷孕或者哺乳嬰兒的婦女;(三)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壹扶養人的;(四)因案情特殊或者辦案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較為適宜的;(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壹)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正在懷孕或者哺乳嬰兒的婦女;(三)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壹扶養人的;(四)因案情特殊或者辦案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較為適宜的;(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對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供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