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院不起訴有三種情況:
1,法定不起訴:
(1)情節明顯輕微,無危害性,不認定為犯罪;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通過特赦免除處罰;
(三)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除刑事責任。
2.酌情不起訴:
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3.證據不足不予起訴:
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偵查終結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