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傳真是電子證據,不能作為原始證據和直接證據,不能直接證明相關事實。法院不能直接采信,必須結合其他證據證明相關事實。
3.采用傳真方式簽訂合同的,應當及時簽訂書面合同,由雙方簽字蓋章,並保留合同原件。
4.另外,雙方要及時對賬,確定每月、每季度、半年、壹年的交易金額和欠款金額,防止賬目混亂,造成對方違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