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確證和證明的區別

確證和證明的區別

1,含義不同:佐證通常指證據。證明通常用壹定的材料來表明事物的真實性。2.側重點不同:佐證,不能直接證明有爭議的事實,但可以通過證明其他證據收集來源的可靠性來補強證據。證明,用證據說明事實。目擊者或證據。佐證和證明的區別是:含義不同,來源不同,側重點不同。佐證是指不能直接證明有爭議的事實,但可以通過證明其他證據收集來源的可靠性來加強證據。比如A是壹起搶劫案中政府的主要證人,他關於搶劫案的目擊證詞就是直接證據。然而,政府為確立A的可信度而提供的任何證據,如其他證人證實A的優秀品格和可信度的證詞,都是證據。

壹、不同含義:

1,證據:證據。

2.證明:用壹定的材料來表現事物的真實性。

第二,文學例子不同:

1,證明:郭沫若《論漢朝政權的本質》二:“他還引用了他的後人‘耕者為奴,織者為侍’的話來證明。”

2.證明:趙樹理“登記”:“聽說他們兩個要去區裏登記,村公所不給開證明。”

第三,側重點不同:

1,佐證:不能直接證明爭議事實,但可以通過證明其他取證來源的可靠性來補強證據。

2.證明:用證據證明事實。目擊者或證據。

法律依據:《刑法》第壹百條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參軍或者就業時曾受過刑事處罰的情況,不得隱瞞。犯罪時不滿18歲被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 上一篇:鄒秀蓮簡介
  • 下一篇:傳真簽約有哪些法律風險?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