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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港口停靠費

通常由船承擔。港口使用費按停靠時間計算,港口根據交通部文件有明確標準。此外,船舶必須支付港口建設費,該費用是對在對外開放港口管轄範圍內的所有碼頭、浮標、錨地和水域裝卸的貨物征收的。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港口轄區內港口建設費的征收工作。香港建設費收取標準:

1,國內出口貨物每噸4元,國外進出口貨物每噸5.6元。

2、國內出口集裝箱和支線集裝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國外進出口集裝箱每箱20英尺64元,每箱40英尺96元。此外,水泥、糧食、化肥、農藥、鹽、沙子和石灰粉減半征收,黃沙、磷礦和礫石等低值貨物暫停征收港口建設費。

記錄船舶性質(指屬於遠洋船舶、租船、國家船舶或中外合資船舶)、噸位、支付對象(主要指貨物裝卸費、港口飛機費(指艙底交付的貨物,由船舶承擔的港口飛機費)、貨物艙單、貨物積載(裝載)圖、船舶到達錨地的時間、起運港和目的港。

需要申請的付款項目包括:捆綁、加固、鋪位、船票分離、翻艙、開(關)泊位、租用港口船舶(機構和設備)、掃艙、洗艙、拆(立)防運動板、特殊調平、汙水處理、特殊集裝箱清洗和雜項作業。

船舶必須簽署的項目有:

引航、靠泊、拖輪使用(包括協助船舶靠岸、掉頭和航行中的護航)、引航員滯留、引航員等待時間、引航交通(長江引航)、靠泊(指與裝卸作業無關的船舶責任造成的靠泊)、船上操作困難、分票、開(閉)艙、裝卸技術指導、供水、垃圾清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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