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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休假該不該帶薪?

TK,外企大公司,有能力工作四個月休息四個月,然後休假,工資和船壹樣。

樓主屬於哪種長期勞動合同?還是單個勞務派遣?如果是後者,根本不適用勞動合同法。以下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

最高法院關於楊海水與北京新宇盛船舶管理公司之間的關系是否屬於勞動合同的請示的批復(2011民四他字第4號)。我們來看看總公司的回復——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的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和崗位。”根據上述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屬於用人單位的,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根據交通運輸部頒布的《船員服務管理規定》,船員服務機構提供船員服務,應當與船員簽訂船員服務協議。本案中,新宇盛公司是有資格從事對外勞務合作的船員外派服務機構,而不是勞務人員的雇主。因此,楊海水與新宇盛公司簽訂的《船員聘用合同》是船員服務合同,不是船員勞動合同,也不是船員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本案涉及的糾紛,按照新宇盛公司與楊海水簽訂的《船員聘用合同》的約定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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