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條例》都有相應的法律規定。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二條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由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條例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管轄區域和道路狀況,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偵查計劃。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發生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交通事故現場痕跡、遺體等線索,及時啟動偵查預案,安排攔截偵查。
第五十八條道路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依法應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後,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同時,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同時作出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