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辭職分為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員工可以不經用人單位同意立即離職。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提出離職,無需用人單位同意。
3.員工沒有提前30天離職,用人單位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該員工直接遞交了辭職信,離開了公司。此時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以及招用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