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雇員辭職不需要雇主的同意。而且如果沒有用人單位提供的離職申請表,可以自己寫壹份。辭職有三種具體方式:
1,正常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第31天,勞動者可以不經用人單位同意,提前30天書面提出辭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的義務。
2、立即辭職,所謂快速辭職。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下(比如拖欠工資、未繳納社會保險等。),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立即離職,無需用人單位同意,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余工資、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等。
3.工人的非法辭職。不存在提前30天辭職,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員工直接遞交辭職信走人。這時候員工就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如招聘該員工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該員工承擔。
第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通俗點說就是辭職信、辭職報告)的方式向用人單位發送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便於留存證據。用人單位未支付勞動者工資或者未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