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感染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壹)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犯罪。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壹,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百壹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1.已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患者和病原攜帶者,在隔離期滿前拒絕隔離治療或者擅自離開隔離治療,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在隔離期屆滿前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離開隔離治療,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治措施,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規行使與疫情防治有關的行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 以及未列入國家機關編制但在國家機關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執行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壹款的規定。 暴力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