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學生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由學校給予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第三十四條教育教學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面向全體學生,教書育人,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機融合德育、智育、體育、美育,註重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關於學生處分的規定。
《中小學教育紀律處分規則(試行)》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學校及其教師應當對學生進行制止和批評教育,必要時可以實施教育懲戒:
(壹)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教育管理的;
(二)擾亂課堂秩序和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
(三)吸煙、飲酒,或有違反學生守則的不良行為;
(四)實施有害自身或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
(五)打罵同學、老師,欺淩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六)其他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的行為。
參考以上內容?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