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是行政法律規範性文件,從其制定機關分出來。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
自治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綜合性基本依據和活動準則,單行條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區域自治的特點和實際需要制定。
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修改,但不得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違背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
由於普遍性和地方性的問題,在法律的適用上,如果部門規章與地方性法規發生沖突,雖然從下位法服從上位法的原則來說,應當首先適用地方性法規,但在司法實踐中,需要請求國務院作出適用的裁定,部門規章之間的沖突也需要由國務院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