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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必須滿足什麽條件?

法律分析:第壹,代位人必須先於被繼承人死亡。這不僅是中國代位繼承成立的首要條件和唯壹理由,也是它與繼承的重要區別之壹。第二,先死亡的被繼承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其他繼承人,如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等。,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而沒有代位繼承。在壹些國家,代位權的範圍很廣。例如,根據日本民法,代位權包括被繼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在法國、韓國、加拿大、保加利亞等國家,代位繼承人的範圍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國、瑞士、匈牙利、希臘、奧地利等國將代位權的範圍擴大到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與這些國家相比,我國的代位權範圍最窄,這與繼承立法中繼承人範圍縮小的趨勢相壹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合法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壹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壹)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本部分所指的兄弟姐妹,包括有相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的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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