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壹十六條規定,視聽資料包括視聽資料和視頻資料。電子數據是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方式在電子介質中形成或存儲的信息。存儲在電子媒體上的錄音錄像資料應當遵守電子數據的規定。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哈密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