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壹條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查證屬實的,應當再審。
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不得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的判決、調解書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監督程序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案外人主張原調解書確定的標的物的權利,不能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的,可以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利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原作出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的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第三十條人民法院發現原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的規定提起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