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和從犯的量刑標準如下:
1.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主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2.犯罪集團主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按照主犯在同壹犯罪活動中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或者按照他們組織、指揮的全部罪行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
3.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被脅迫參加犯罪的從犯,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被脅迫的從犯。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應當根據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