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會經濟發展。無限合夥制度最早出現在中世紀的歐洲。當時的經營活動比較簡單,經營風險小,所以無限合夥制度比較適用。隨著工商業的發展,商業活動越來越復雜,風險越來越大,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因此有限合夥制度逐漸成為主流。
2.投資者需求的變化。隨著投資者對風險認識的加深,更加註重自身權益的保護,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來保護自身利益。與無限合夥制度相比,有限合夥制度更註重保護有限合夥人的利益,因此更符合投資者的需求。
3.法律制度的演變。隨著社會的進步和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有限合夥制度被納入到各國的法律制度中,並不斷得到改進和完善。在中國,有限合夥制度也成為常見的投資方式之壹,受到越來越多投資者的青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