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可以參考以下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2006年第9號發布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發證機關應當註銷其從業資格證: (壹)持證人死亡的;(二)持有人申請註銷;(三)營業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年齡在60周歲以上;(四)營業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的機動車駕駛證被註銷或者吊銷的;(五)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180天後未申請換發證書的。資格證書被註銷的,由發證機關收回,宣布作廢,並登記備案;無法收回的,資格證書自動失效。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駕駛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的;(二)使用無效、偽造或者塗改的從業資格證,駕駛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的;(三)超越資質證書核定的範圍,駕駛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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