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討債罪,是指使用暴力、脅迫手段,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入他人住宅,或者恐嚇、盯梢、騷擾他人,收取高利借款等非法債務的行為。,且情節嚴重。其中,“非法債務”是指高利貸、賭博等產生的非法債務。當然,如果行為同時構成敲詐勒索罪、搶劫罪等犯罪,應當認定為想象競合,選擇重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以捏造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套路貸”進行定罪處罰。後來,教育部、高等學校下發了《關於辦理非法借貸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直接將高利貸界定為非法經營罪。這次刑法修改,不僅懲治了使用暴力、脅迫手段討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還懲治了“軟暴力”跟蹤騷擾高息貸款等非法討債的行為,進壹步加大了對此行為的打擊力度,維護了公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