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養殖場排放汙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在依法實行汙染物總量控制的區域內,畜禽養殖場必須按照規定取得排汙許可證,並按照排汙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汙染物。
禁止向水體傾倒畜禽廢渣。運輸畜禽廢渣時,必須采取措施防止泄漏、流失、遺撒等汙染環境,妥善處置儲運工具的清洗廢水。
對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排放總量指標,排放汙染物或者對周圍環境造成嚴重汙染的畜禽養殖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提出限期治理的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擴展數據:
1、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1000元至30000元罰款:
(壹)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貯存的畜禽廢渣泄漏、遺撒、溢出、淋溶和惡臭氣味,對周圍環境造成汙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體傾倒畜禽廢渣。
2、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3.本辦法所稱畜禽養殖場,是指年存欄生豬500頭以上、雞3萬只以上、奶牛100頭以上的畜禽養殖場,以及符合規定規模標準的其他類型畜禽養殖場。其他類型畜禽養殖場的規模標準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實際,參照上述標準規定。
百度百科-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