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付款人承兌匯票之前,主債務人是出票人;承兌後,付款人成為主債務人,而出票人和其他背書人是從債務人。承兌匯票時,持票人必須實際出示,這叫提示。見票即付的匯票不需要提示承兌。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提示承兌。
擴展數據:
驗收分類
1,根據接受方式的不同,可分為正式接受和縮略接受。前者又稱完全承兌,是在票據正面記載承兌語句,並由付款人簽名的承兌行為。後者是指付款人只簽字蓋章不接受判決的承諾行為。
2.受理沒有限制,分為簡單受理和非簡單受理。前者是指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承諾;後者是指通過改變或者限制匯票上記載的字面意思而承兌,票據法不承認附條件承兌。插圖:附有空白便箋的承兌匯票便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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