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和外包機構在催收債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使用或者威脅使用暴力或者其他違法行為損害他人身體、名譽或者財產的;
(二)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幹擾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3)以誤導、欺騙、虛假陳述等手段迫使借款人清償債務;
(四)向社會公示拒絕清償債務的借款人名單,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以外的人收款;
(六)其他非法、不正當或不正當手段催收債務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或者侮辱他人,情節惡劣的;(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