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自治法
第二十七條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並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同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第二十八條召開村民小組會議,應當有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出席,所作決定應當經出席人員的過半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