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村民自治事務公開。包括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村集體及村辦企業投資的項目承包方案、村公益事業建設、村裏壹事壹議籌資籌勞、村土地承包經營方案及土地流轉、村幹部年度工作目標、工作安排及民主評議等。
3.村級政務公開。包括計劃生育、宅基地審批、征地補償、救災款物發放、農村大病救助實施、農村低保資金撥付、征兵征兵、優撫五保、水電費代收代繳、種糧直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退耕還林還草資金和物資兌現、教育補助、國家扶貧開發項目、社會各界支持的新農村建設項目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壹十壹條。城鄉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居民選舉產生。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與基層政權的關系由法律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治安委員會、公共衛生委員會,處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建議。